2008年1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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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又分手公积金能分吗?
朱泽军

  两个丧偶老人同居之后打官司
  家住宁波市区的退休职工孙女士与尚未退休的林先生皆是年近花甲的丧偶老人,几年前,他俩经人介绍相识,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不久,林先生与孙女士因故发生争吵,随即决定分手。现孙女士得知林先生处有数万元住房公积金,认为自己与林先生共同生活多年,有权分割,林先生则认为这是他个人财产,拒绝了孙女士要求。孙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公积金。

  法官说法:为何不能分割公积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解除同居关系后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分割。《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在我国婚姻关系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孙女士与林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一种同居关系,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分道扬镳时也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孙女士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之规定,主张分割林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规定,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理。然而林先生的住房公积金系其所在单位在其个人工资中依照一定的比例直接扣除、发放,纯属个人收入,非两人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因而应当认定为林先生个人财产。法院对孙女士提出的分割林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要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孙女士诉请。